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南联盟之后,哈贝马斯发表了《从人民权利到世界公民权利》一文,为美国绕开联合国和现行国际法,武力干涉他国内政,制造人道主义灾难,摧毁平民设施辩护,中国刊物《天涯》(1999年第六期)在刊尾以《哈贝马斯的主战论》为标题予以介绍,这无疑给许多一直思考和追求交往理性的思想者以沉重的打击。该文认为在全球化时代,有必要把世界公民权利的实现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在这点上,哈氏表现出了一个思想家的敏锐,但是可惜的是在如何实现上,操之过急,认为由于联合国和现行国际法的不足,在谁来充当“世界警察”和“世界判官”这一点上,应承认美国作为人权的先驱者和在国际社会中政治经济的超级强国,可以担当执行世界秩序的领导者。交往理性的发现者、揭示者和主张者此时却崇拜起警察“理性”和战争“理性”——强盗“理性”来。
首先不论所谓联合国安理会“患感冒”一说的真相,其真正根源是美国在作梗,可以说哈氏此文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他首先认为在全球化时代应把对主权国家内的人民权利的讨论提升到世界公民权利层次。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在许多方面仍需讨论。“讨论”一词多多少少有点交往理性的意味,因为对话本身就是一种理性交往,即由对任何主体都有约束力的目的、工具和规范组成的经验人性的交互过程。这何以一步跳到了高高在上的作为第三者的“世界判官”?判官的存在是以游戏规则已经确定为前提:总是首先由议会经过充分讨论和争议,制定法律法规,再由法官和检察官根据规则评判。即使如此,还需有律师参加,允许被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在西方还要成立陪审团,即不仅仅由法官判决。而这里的“单极判官”既是规则制定人,又是审判官,还是原告,没有律师和陪审团,南斯拉夫当然不会就此屈从。也许战争确实是一种“交往理性”,两次世界大战就“教会”了人们在战后确立否定武力原则的新的国际关系原则,尽管这种国际关系原则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战争改变了世界政治经济实际的格局,其中主要是第三世界民族独立国家的兴起。
其二是人权“先驱者”的话语霸权来自何方?这与哈耶克的一个思想异曲同工:“那些经由先发达国家耗费大量经费、时间、精力等而形成的无偿赐予性知识,则使那些后发达国家能够在耗用远比此少得多的代价的境况下达致与西方国家同等的水平。”(《自由秩序原理》上P53),也就是说“先驱者”给后来者以教益,不同的是在哈耶克那里的教益是“无偿赐予性知识”(这里不讨论这句话的历史真实性),而哈贝马斯是给予虽精确制导却还要铺天盖地的导弹、贫铀炸弹、集束炸弹和石墨炸弹。根据历史常识,先驱者往往是不完善的,存在许多裂痕,需要后来者弥补;更何况假设美国确实是人权的“先驱者”,但也只是主权国家内的人权“先驱者”。世界公民权利尚在形成之中,即在实践上尚无具有一定成熟性的“先驱者”;以交往理性论,“世界公民权利”很难有世界内某部分充当其他部分的先驱者的可能,因为它只能是世界人们共同参与和对话的产物;假设有,也是某部分强权者将自己的行为准则标榜为世界公民权利强加给他人,即回到霸权式的单极理性时代(从事后来看,所有的单极理性只是一种自我中心主义的自我虚构)。如果说美国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中有什么“先驱者贡献”的话,也是因为它是全球化初始时代国际关系中的第一个“独裁者”和“专制主义者”———固然常常失败,但一直贼心不死,不择手段,到处挑起事端(可以说在20世纪后50年里,世界上没有哪个角落不曾为美国军事干预过和威胁过)。
其三是哈贝马斯认为为世界公民权利建立更高层次的国际法应跳出对法律的传统认识,即不应只教人不应该做什么,而应教人应该做什么。在自由学说里前者属于消极自由,后者属于积极自由。我想,为了世界公民权利,真的就需要建立如此的“积极自由”——确立“世界警察”和“世界判官”——吗?世界公民的底线伦理尚在晦暗之中,相互之间在世界公共空间中必须承担的权利义务无法明确,甚至连世界公共空间是什么,在哪里,都难弄清楚,何来教导性的或者说强制性的底线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承认这种国际关系中或者说世界公共空间中的积极自由,现在也没有足够的条件把这些问题弄清楚,因此还得回到谈判桌上来,让各国合法政府代表各国人民进行协商。谁也想不到,为了给美国的霸权行径辩护,交往理性论者哈贝马斯简直无所不用,在给“先驱者”以霸权内容和地位以后,为了找到霸权实施的可能,干脆由消极自由主义者变成“积极”自由主义者(也许哈贝马斯本来就是积极自由主义者),甚至变成朦朦胧胧只有自己能把握的“积极”自由主义者和国际专制主义者。这归根结底是因为哈贝马斯认定了美国这个“世界判官”,认为它足以正确地教导“学徒”们学会世界公民权利,也因此对自由原则抱了完全实用的心思,否则无法,或者说无理由确认美国的话语霸权及随之而来的武力行为。然而在实际上,这只是把学徒们一个一个的杀死,其结果仍然是只能教人不应做什么;肉身没有了,他们哪还能学会去做什么应该的事?。
其四是政治经济实力也许和警察任务有关,却未必与判官职责有关。这暴露了强盗逻辑的怯懦心理,或者说对国际社会抱了完全不信任的态度。交往理性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交往双方相互具有一定的信任和信赖,因为约束力对任何主体成立,即对自己也成立,这就为对对方的一定的信任和信赖确立了世界观条件。持经验论的自由主义者,也即消极自由主义者,必须在一定的相互信任和信赖的基础上,不厌其烦地与对方讨价还价,以达到相互提高认识和取得暂时的行动协调。除非退出交往空间,或者作一个持单极理性的“先驱者”。既然所谓的朦朦胧胧的“积极”自由获得法理“论证”,但尚只为霸权提供可能,“交往理性”还得寻找实现的可能,其必然是寻求警察“理性”和战争“理性”,换句话是非理性的实力原则,于是哈贝马斯攀龙附凤,选择在政治经济实力上属于超级强国的美国作自己的权利观的保护神。
其五,也是最后一点,鼓励欧洲人渡过“学徒”阶段,努力成为“主人”。这是何用意?根据介绍,哈贝马斯用了短语“主人之一”,即具有一定的交往理性。可是从上下文来看,这个“主人”就是指能充当世界警察和世界判官的“世界公民权利”。由于美国过于强大,对于欧洲还有相当大的关联利益,即还是所谓的天然盟友,还没有到去掉“之一”的时候,做不了皇帝,就做个“二大王”、“三大王”之类。哈耶克的“先发展者”与“继而跟进者”的“梯队发展”理论,在哈贝马斯这里,变成了对“主人”(“先驱者”)与“学徒”关系的追求,把人类行为发展准则拉到了“老板”与“学徒”的手工作坊时代。也就是最后一点暴露了欧洲人的羞羞答答的“野心”:凭借欧洲与美国的地缘政治经济利益联系,维护美国的霸权地位,力保“二大王”的地位,在中国话里,就是“儿皇帝”——这是欧洲人已经在一段时间里和还将在一段时间里所持的最典型的无法确立自身独立追求的阴暗心理。这已不属于务实和灵活的范畴;一旦涉及国际关系的终极追问,它们总是因不敢和不愿“顶撞”美国而出卖原则,但愿欧洲人少遭遇一点置欧洲利益与原则于悖论尴尬的追问处境。
刨去有关我们自身存在的地缘政治经济利益不论,单从学理上探求,哈贝马斯此文也是大违我们所能接触到的西方自由主义的思想原则。这是属于这些思想原则的持有者的背叛行为,还是属于这些思想原则本身潜含固有的实用主义的结论,本文不再加以分析,因为无独有偶,同期《天涯》刊有墨哲兰先生的文章《警惕“哈贝马斯”》,尽管加了引号,可能是指某些作者所见的“哈贝马斯”,但该文做了声明:“我想这全是哈贝马斯的原因……换句话说,下面的文字和X先生本人没有关系。”即完全可以去掉引号,直指哈贝马斯本人。假如墨先生觉得“哈贝马斯是大家”会有某种“风范”,那么这次完全暴露了他的“风范”了,即如墨先生从偶在自由角度所言:“问题就在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语用学尽管注意到变通的策略句式,但他并没有意识到理性原则自身的偶在性及其模态化形式,其根本原因在于哈氏缺乏理性自身的悖论意识从而自觉开放不认同共识的可能性维度。”也就是说美国及北约在科索沃事件上对南斯拉夫人民和科索沃人民采取的是“善良意志”的“保护性剥夺”(墨哲兰引德里达语),而且是武力对生命、财产、资源、环境和后代的剥夺。我不能不佩服墨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的洞察力,简直就在分析哈贝马斯此文的理论根源。这将使我在思考交往理性时警惕这种倾向的渗透,勿忘哈贝马斯的这次出卖行为只不过是表明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存在内在的致命的裂痕。
然而尽管如此,我们在获得思想的生存的同时,还得为了自己肉身的持存,谨记鲁迅先生的话:曾经富贵的,总想回到过去;正在富贵的,努力的维持现状;未曾富贵的,顽强地反抗现状或者憧憬未来。我们在思想光辉的指引下,必须以坚强的偶在意识顽强反抗这种铁的历史理性,以反省和发觉自己的自我遮蔽,但是也得时时记住这是我们的真实处境,不要被所谓的“理性自身的悖论”所镇住,以致不能区分自身内部的悖论意识和外在的有关生存的利益处境,做一个傻乎乎的真诚到底的宋襄公。